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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1-01-13 10:15:2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规范化管理,确保其高效运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网站是唯一以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名义开设的政府网站。局政务新媒体是指以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名义开设的政务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不得自行以市局名义建设独立于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网站和政务新媒体。

第三条 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以公开、透明、服务为建设目标,是市局提供信息社会化服务的平台,是市局新闻宣传的重要阵地、政民互动的重要窗口、政务服务的重要渠道,在展示商丘粮食和物资储备形象、服务社会公众、建设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深化政务公开等方面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按照“统筹规划、严格管理、规范运行、安全保密”的原则建设,做到管理职责明确、建设科学合理、内容保障有力、发布及时规范、服务便捷高效、平台运行安全稳定。

第五条 建立规范的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采编、报送、审核、发布机制,注重上网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局办公室是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部门,统筹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各项建设目标任务的统筹管理和协调落实;

(二)负责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建设,协调各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做好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的报送工作;

(三)负责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和发布;

(四)负责定期统计通报各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情况;

(五)适时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七条 各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为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提供内容保障。各单位要及时向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提供本单位产生的信息,并负责信息真实性和保密审查。同时,要确定一名信息员,承担本单位信息内容保障和日常沟通联络工作。

第八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坚持分工协作原则,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

 

三、信息发布

第九条 局网站按照严格依法、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全面准确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领导简介。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领导同志参加的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发表的相关重要讲话等;

(三)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等情况;

(四)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重要政策、重点工作和重大会议活动信息及相关政策解读;

(五)全市粮食收购、市场价格等重要行业服务信息;

(六)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和应急事件回应信息;

(七)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重要工作信息;

(八)主流媒体关于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报道信息;

(九)其他需要向公众介绍的粮食和物资储备政务信息。

第十条 局政务新媒体遵循信息化发展规律,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等优势,不断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重点推送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等情况;

(二)粮食和物资储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三)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

(四)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五)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的建设、廉政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举措和成效;

(六)其他需要向公众介绍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重要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以下信息不得在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公开发布:

(一)涉密文件及敏感信息;

(二)公务运转中的过程类信息;

(三)内部办公信息;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为对外发布政务信息的主要渠道。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同步在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

第十三条 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设置和调整依据市委市政府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规定、市局工作重点和信息化建设发展的需要确定,由局办公室负责审定,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配合实施。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围绕市局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和社会公众关注的行业热点申请开设的网站专题专栏或对已有网站专题专栏作出重大调整,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局办公室复审批准后予以建设。专题专栏在局网站首页的展现方式,由局办公室根据其重要性和时效性等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应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查责任制,提高信息报送质量。所有拟在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填写《外网发布信息签发单》《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局领导等审核签字后送局办公室审核发布。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推送的政务信息,要经本单位负责同志审核,局办公室复审后发布。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信息发布、更新要及时,重大事件和紧急信息要第一时间报送,其他信息应当日报送,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对局网站“互动交流”栏目和政务新媒体网民所提咨询建议,要认真研究,回复意见做到及时、准确。

第十六条 要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市局保密要求,把好信息审核关。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内容的保密审核,未经保密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四、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增强技术防护能力,完善健全安全保护体系和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防护措施,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做好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日常巡检和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重要敏感时期的应急值守和实时监控,加强日常监测,防范黑客攻击和系统故障。

第十九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以职务身份注册个人微博、微信。严禁利用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开展广告推广、商业经营等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条 积极培养适应局网站发展的人才队伍,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要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局网站工作人员等参加重要会议、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商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省粮食局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豫粮办〔2017〕21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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